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省電力公司:
為推動我省(江蘇省,下同)鋼鐵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國家生態環境部等五部門《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9﹞92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精神,決定對我省鋼鐵企業實施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加價標準
根據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出具的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報告,對全省未按國家及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方式運輸”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鋼鐵企業,以及改造后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鋼鐵企業,其生產用電量(不含鋼鐵企業所屬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價格,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的基礎上,實行分階段分層次加價(具體見附件)。
二、實施程序
(一)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程序
1.鋼鐵企業按照《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9﹞922號)、《江蘇省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蘇大氣辦﹝2018﹞13號)等文件要求,規范開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并及時將評估監測報告報送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2.省生態環境廳根據鋼鐵企業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評估監測、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情況,匯總形成需要執行差別化電價的企業名單以及企業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體項目,函告省發展改革委。
3.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發文公布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未達標項目、加價標準、起始執行時間,通知省電力公司,自省生態環境廳函告之月的次月起,開始執行差別化電價。
4.省電力公司按照應執行差別化電價的企業名單、加價標準、起始執行時間收取加價電費,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別將半年度(年度)差別化電價執行情況形成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生態環境廳。
(二)退出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程序
1.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具備評估監測報告的鋼鐵企業,以及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完成整改的鋼鐵企業,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申請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2.省生態環境廳將退出執行差別化電價的鋼鐵企業名單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聯合下發停止執行文件,通知省電力公司,自省生態環境廳函告之月的次月起,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
三、有關要求
(一)各地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電網企業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指導鋼鐵企業做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開展政策宣傳及落實等工作,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二)因實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收入,主要用于支持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及穩定運行,具體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三)鋼鐵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照國家政策執行。各地在政策落實過程中,發現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江蘇省鋼鐵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加價標準
項目指標/加價標準/執行時間(含稅,分/千瓦時) | 有組織排放未達標 | 無組織排放未達標 | 清潔運輸未達標 |
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1 | 0.5 | 0.3 |
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1.5 | 1 | 0.5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2 | 1.5 | 1 |
(文章來源: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